于蜜源APP蜜源开发运营运营模式分析
在酿蜜APP关于平台的介绍称:酿蜜整合网店、天猫、京东、拼多多、饿了么等全域电商平台降价资源,天猫联盟官方授誉“优质合作伙伴”、“销售黑马奖”,旨在为14亿人口提供便宜生活模式,推动千万用户实现0元创业财富人生。
截图于酿蜜APP
酿蜜APP由酿蜜(上海)(以下简称酿蜜新媒体)开发营运。酿蜜新媒体创办于2017年,法人黄顺清;三大股东分别为:、(2019年1月被纳入异常)、广州悠选信息科技合伙企业。
图片资料来始于企查查APP
笔者发觉,在酿蜜APP内出现“自用省钱、分享挣钱;跟我做酿蜜,向钱看,向厚赚;0元创业财富人生”等宣传口号。这些宣传色调与目前比较流行又遭到非议的社交电商接近。
截图于酿蜜APP
酿蜜APP新旧两种方式
然而,在酿蜜APP出现的初期,其市场运作方式如下:
赢利模式:
代理商的赢利来自两部份,两级的消费佣金和代理佣金。
01
消费佣金
一级消费佣金:
a:非酿蜜注册用户通过你的推广口令下单的消费佣金;
b:自己名下消费者通过酿蜜下单的消费佣金;
二级消费佣金:
名下代理及其名下消费者通过酿蜜下单的消费佣金。
例子:你是代理商A,你的同事B通过你的条形码下载了酿蜜,他使用酿蜜购物,你可以得到佣金,这是一级消费佣金;假如你的同事B升级成代理后,她和她发展的用户C使用酿蜜购物,你还有佣金的,这是二级消费佣金。
一级消费佣金为分享赚中显示总额的100%,二级消费佣金为16%。
02
代理佣金
代理佣金挺好理解,例子:你是代理商A,你名下的用户B通过APP收取299代理费升级成代理B,你荣获119.6元的奖励,这是一级代理佣金;代理B又推荐她的用户C成为代理,你可以得到29.9元的奖励,这是二级代理佣金。
以上是酿蜜APP初期的市场运作方式,很其实,这些方式与涉嫌传销的主要认定规则收取入门费、拉人头谋取暴利、团队计酬有着显著的冲突。
在国家相关法律日趋严苛,例如花生日记、未来集市等等使用类似方式的社交电商平台陆续遭到罚款的背景下,酿蜜app颁布了全新的会员返现方式(详细颁布时间不详)。
截图于酿蜜app
分别为VIP会员权益佣金和营运商权益佣金。
一、Vip会员:现在可免费手动升级,自用省钱,佣金高,分享挣钱,可以拉下线。自己下单佣金100%赚,推荐下线它们下单拿16.7%佣金。
二、运营商:
1、运营商佣金是VIP的1.5倍,享受发放降价券;
2、享受自己购物佣金的100%;
3、享受直属粉丝购物佣金的50%(直属VIP会员);
4、享受推荐粉丝购物佣金的33.3%,所有间接vip会员,间接粉丝就是自己下级推荐的下级,经常到上面无限代。晋升营运商开启躺赚方式被动收入。营运商独立带团队,享受团队无限级佣金。
免费升级独立营运商需满足以下条件:
①直属vip会员及普通会员满50人+三个月内佣金>=2000;
②直属vip会员及普通会员满50人+100人非直属+三个月内佣金>=1000。
同时达到以上两个条件免费升级营运商。
酿蜜APP的新旧两套佣金分配新政,均踩到了法律红线。
2005年出台施行的“两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传销细则》,下述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则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别人员加入推广app赚佣金平台,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则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总数为根据估算和给付酬劳(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谋取违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则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免缴学费或则以配售商品等形式变相收取学费,取得加入或则发展其别人员加入的资格,谋取违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则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别人员加入,产生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根据估算和给付上线酬金,谋取违法利益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传销行为。
传销行为认定中的“团队计酬”
虽然有人会指责笔者对于酿蜜APP“涉嫌传销”的指责,觉得酿蜜全新的佣金分配机制并没有要求收取学费。依据《禁止传销细则》中对传销行为认定的三种行为,有其中之一的,均为传销行为。对于传销行为的认定,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团队计酬”。
有专家觉得,单从字面定义上而言,单纯的拉人头行为和缴纳入门费,根本不是传销,由于团队计酬所代表的单层级计酬方法是传销活动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核心要件,拉人头行为和缴纳入门费而是以传销为名所推行的欺诈行为推广app赚佣金平台,假如把团队计酬从传销中抽离,传销这个概念就不复存在了。
有律师觉得,在计酬形式上,三种传销模式基本都是选用单层级计酬的方式,只不过它们的计酬根据会有明显的不同:
拉人头式传销的计酬根据是按照会员的新拉的人员数为计酬依照;
交入门费式传销,最开始被定义为一种“变相传销”,即要求被发展人员代缴入门费或订购相关产品和服务,以便取得相关资格,这些方式中,也常常会有一定的层级,实际上其也会产生上下线层级关系,获取入门资格后的会员只是通过新加入成员收取的入门费或则人头数作为计酬根据;
团队计酬式传销则很不一样,其计酬的根据是销售人员的业绩和商品交易额,其收益获取来源是借助商品的收益,但此种收益仍然是违法收益,此种收益的违法性包括售价、质量、交易模式的违法性等等,而此种传销活动中,出席者还有拉人头、层级性的积极性,并且终极的目的和收益来源,仍然是商品的销售额,而不是人头数和入门费。
《刑法修正案(七)》并没有将以商品销售为根据的团队计酬式传销列入民事惩处范畴,只是将“拉人头、交入门费传销列入了民事犯罪的惩处范畴”,并不是指拉人头、交入门费传销就不是团队计酬的,相反,团队计酬的计酬模式几乎是所有传销犯罪的共同特点,只不过其计酬的根据不是按照拉人头和入门费总量,而是商品销售业绩。
可见,所有的传销犯罪都是团队计酬的,计酬根据决定了传销的性质,而非计酬模式。
至于酿蜜APP“享受团队无限级佣金”行为的认定结果,以执法部委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