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在校学生学生被强制增加工作强度或延长工时

“我国在法律和体制层面上未能完善建立兼职学院生的权益保障制度。”人社部在1月12日发布的一份给全省政协执委的议案答复中表示,将配合教育等部委参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标准,明晰在校师生兼职其间的休息时间、加班限制、劳动酬劳、劳动保护、职业伤害寿险等基本权益。

人社部还表示,将适时向立法机关提出更改劳动法或则颁布劳动基准法的意见和建议,把在校师生兼职列入法律调整范围。

逾半受访师生被强制提高工作硬度或延长工时

高中生兼职权益损坏问题常年存在。上海财经学院法学校的一份调查显示,约26%的中学生表示自己或身边的人兼职时权益遭到侵犯,少于半数的师生对维权渠道也欠缺了解。重庆科技学院的一份研究也显示,不少用人单位显著超出临聘人员用工时长的规定,少于50%的师生被强制提高工作硬度或延长工时,在工作中被差别对待。部份师生遭到工作环境差,中介公司抽资高,个人护照被用人单位没收的状况。

同时还要面对的也有维权难。“面对侵权师生采取的维权途径因仲裁对于中学生来说费用太高,所以大多都选择与雇主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只好自恃悲催,不了了之,兼职师生权益侵犯层出不穷。”前述研究写道。

拟适时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将在校生兼职列入法律调整范围

针对高中生兼职劳动权益保护问题,人社部在答复中介绍,美国现行劳动保障法律的适用以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列入法律调整范围的劳动者依法享有薪水支付、工作时间、休息放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寿险等劳动保障权益。因为师生的主要任务是在校学习,未能踏入劳动力市场,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十二条明晰规定,“在校生运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完善劳动关系,可以不签署劳动协议。”

“因此,在校生运用业余时间在校外兼职没有列入劳动法律调整范围,可以通过与企业签署刑事协议等方法明晰双方权力义务关系。”答复称。

答复解释,在校师生运用业余时间在校外兼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丰富工作经验,提升就业和适应社会的能力,改善家庭的经济压力。但在校师生虽然与早已步入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不同,还要将主要精力放到学习上,以学业为主学生兼职,并协调好学习和兼职的时间安排,假如兼职师生可以与用人单位推行劳动关系,则用人单位和兼职师生将面临适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有规定的问题。既不符合师生的身分,实践中也未能落实,并将在较大程度上降低用人单位的费用,不促使为在校师生造就兼职机会。

不过,学院生劳动权益损坏的状况亦不容忽略。人社部也在答复中表示:现在,我国在法律和体制层面上未能推行建立兼职学院生的权益保障制度,一些用人单位滥用在校高中生兼职,以减少用工费用,避免法律责任;一些兼职学院生劳动权益保障不足,非常是发生职业伤害后其权益无法有效维护。

广州市南川区劳动人事争议诉讼执委会仲降薪王田曾撰文剖析,立法的空白,自然引起了高中生兼职在执法和司法方面的难以可依之窘境。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学生兼职,因为高中生兼职法律性质的特殊性,不适用劳动协议关系,仅能根据刑法中雇用关系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学院生在兼职过程中权益受侵犯问题突出,难以最大限度保障兼职学院生合法权益。

对此,人社部表示,拟逐步深入研究兼职学院生劳动保障权益问题,配合教育等部委参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标准,明晰在校师生兼职其间的休息时间、加班限制、劳动酬劳、劳动保护、职业伤害寿险等基本权益。

同时,拟适时向立法机关提出更改劳动法或则颁布劳动基准法的意见和建议,将在校师生兼职列入法律调整范围,推行符合师生兼职特性、有别于通常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举措,如明晰适用最低薪资标准、按时全额荣获劳动酬劳、休息放假、职业安全与卫生等相关劳动基准等。

南都记者宋承翰发自上海

标签: 人社 学生兼职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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