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悬赏广告?还是中介合同的要约?最终的法律关系如何定性?

一、什么是悬赏广告?

《民法典》第499条悬赏人以公开形式申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酬劳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恳求其支付。

民法典将悬赏广告的规定置于协议编,可以说是采取了通过悬赏广告达成的是协议的“契约说”,而不觉得悬赏广告是单方承诺行为。

二、悬赏广告的特点

悬赏人想要实现某种目的,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也可以通过别人的行为实现,在此基础上利用别人的行为和力量实现利益目的并申明支付酬劳的,即为悬赏广告。

例如:丢失物的悬赏,悬赏人可以自己找,也可以通过其他人的寻觅。商标的悬赏征集,悬赏人可以自行设计商标佣金最高的悬赏平台,也可以通过悬赏征集商标。

三、与其他协议行为的不同

其他协议行为的利益,当事人只有通过协议相对方能够实现,不能通过自身的行为实现。

例如买卖协议,买方要想通过商品转让变现,必需要有购卖方,而未能通过自身单方实现。

四、悬赏广告与中介协议

如:某人为销售滞留货物贴出广告声称,对帮其销售成功的任何人,奖励1亿元。

对此该怎么认定呢?是否悬赏广告?还是中介协议的要约?最终的法律关系怎么定性?

1、表面上看似乎是悬赏广告,方式上符合民法典关于悬赏广告的全部特点。

2、能否在没有相对人的情况下实现其最终目的呢?其实是不能的,必需要有相对人选购。所以认定为悬赏广告似乎是不妥的。

3、促成销售的人员所获得的1亿元是哪些性质?是佣金?悬赏酬劳?既然不是悬赏广告,该1亿元不能认定为悬赏酬金。

4、促成交易的行为更符合中介协议的方式和实质性特点,应该认定为双方组建的是中介协议,支付和缴纳的是佣金。

5、而且,在法律上,一个行为假如符合有名协议的特点,应该首先认定为相应的有名协议佣金最高的悬赏平台,之后是无名协议或复合性协议,最后才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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