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赚钱”App“拉人头”成固定套路

看新闻赚现金、刷视频拿红包,甚至走路、睡觉都有人给你“发福利”...人们不禁感慨,在互联网时代,挣钱竟已显得这么容易?近些年来,各种“赚钱”App层出不穷,吸引无数民众下载。

题图:资料配图

一、“赚钱”App“拉人头”成固定套路

年青的宝妈韩迪在空闲时喜欢刷刷短视频,一次某短视频平台弹出的一则“看视频能够轻松赚大钱”的广告吸引了她的注意。通过链接,她下载了该款软件。

“刷一条视频会给相应的音符,10000音符可兑换1元人民币,完成每日签到也会额外获得现金奖励。”因为该软件没有提现限制,因而韩迪在下载后便顺利提现了签到得来的1元钱,随后系统推送消息“提醒”她可以通过“拉人头”的方法赚更多钱。

“首次约请当天必得35元”的宣传让心动的韩迪将下载链接发给了同事,在同学用她发送的链接下载软件后,软件显示钱已到账赚钱软件一单一结,系统提醒仍可继续约请好友下载,不断扩展资金,但在成功约请3位好友后,韩迪在随后又相继约请了5位新人注册,但软件均显示约请失败,没有再领取相应奖励。

使用软件后,韩迪也发觉若果不靠“拉人头”,单靠刷视频的利润很低,而平台提现有固定档位,除最低的一档是0.3元外,其余档位最低也要15元,金额不够就没法提现,只能去挖新用户,攫取“人头费”。

与韩迪相比,在上海从事个体生意的李博不但没从一款同样堪称“刷视频挣钱”的App中赚到钱,反倒还“搭了钱”。

他使用的这款App通过刷视频获取代币来兑换现金,但代币兑现,平台要扣不少手续费,解决方案有两个,一是通过拉新人加入,拉的人越多,获取代币越多,提现量续费也会相应增加;二是通过冲值订购一定数目代币,以解锁一些高等级任务,获取更多代币。但在冲值后,李博发觉做任务仍然利润颇丰,坚持一个月的利润还不及冲值费用。

当前在手机应用市场中,打着“赚钱”噱头的App不在少数,且覆盖领域很广。记者下载几款软件后发觉,这种软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还会插入其他同类型软件广告,并以红包图标或“点击挣钱”等字样吸引用户下载。

二、构成“人员链”“金钱链”恐涉嫌传销

每款“赚钱”软件几乎都在声称无套路,但记者实测后发觉,不仅在提现环节困难重重外,这类软件一个最核心的套路就是“拉人头”,用户要想获得高利润,必须拉更多人“入伙”。

事实上,“拉人头”的方法并非“赚钱”类App独有,当前好多软件都有所谓的“拉新”优惠手段来提升下载量和流量。

“根据2005年实行的《禁止传销细则》中关于传销的定义,‘拉人头’行为属于传销的其中一种表现方式。”张韬提醒,在App“拉人头”行为更加频繁的当下,应提防其滑向传销违规行为。

此前,也有包括“趣步”等App因涉嫌传销被相关部门调查,怎么分辨什么是正常的营销手段,什么涉嫌传销?

张韬强调,依据《禁止传销细则》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则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则间接发展的人员数目或则销售业绩为根据估算和给付酬劳,或则要求被发展人员以收取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法谋取非法利益,搅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基于这一定义,张韬觉得,假如在App营销过程中,组织者或则经营者要求成员发展下级成员,并依照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级成员人数给与经济奖励,则可能构成传销。

例如,个别App鼓励用户发展下线,在给与红包返利奖励的同时又把用户分成一星达人、二星达人、三星达人等级别,等级与发展下线人数成反比,每级有高低不等的分成奖励,便可能涉嫌构成传销。

据悉,假如在App营销过程中缴纳所谓入门费,例如要求被发展人员以收取一定费用或则以认购商品等方法变相收取费用为条件来取得加入资格的,也有可能涉嫌构成传销。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进一步强调,App“拉人头”行为是否构成传销要看是否构成了“人员链”和“金钱链”。

具体而言,“人员链”就是通过发展下线,致使老用户、新用户之间构成上下层级,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路;“金钱链”则是以出席者本人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根据估算和给付酬劳,或则每一级都可以从下一级加入的会员费或其他费用中抽取一定的提成或佣金。

在中国政法学院传播法研究中心副院长朱巍看来,对于App“拉人头”的营销模式不能“一刀切”地轻率认定为传销,而是应结合用户发展模式和规则、给予经济奖励的根据、计算和给付酬劳的规则等诱因来综合判定。

朱巍曾研究过一些以“拉人头”作为营销手段的软件,发觉这类软件大多没有对人员层级进行界定,只是用红包、返现等手段鼓励用户不断推荐新用户注册使用,尽管常常会在提现环节设置一定的套路,甚至存在误导蒙骗用户的行为,但单就这种“拉人头”的行为来说,并不属于传销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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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需加强应用程序平台审查义务

某App以秒杀商品、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虚假商品交易为名,通过退还利润金、奖励购物金、补贴金等方式,发展区域总监、区域经理,迫使会员不断“拉人头”发展下线以获取利润、赚取价差,不断扩大资金交易链;

某App通过要求会员向其上线订购“欢乐豆”,再用“欢乐豆”在App内疯抢平台推出的虚假商品订单,加价后向上级会员出售以获取价差赚钱软件一单一结,通过虚假订单在会员间逐级流转获利...近些年来,相关部门公布了多起借助App进行网路传销的案例。

在赵占领看来,相比传统的线下传销,披着“互联网+”外衣的线上传销模式

层出不穷,隐蔽性更强,涉及人数更多,金额更高,害处性也更大,在一些利益驱使之下,民众缺少甄别能力,容易“中招”。

这就须要网信、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加强对这种行为的监管力度,产生监管合力,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升民众意识。同时应考虑发布相关规范,对App“拉人头”的营销手段进行规制,避免越界。

张韬对此表示认同,他补充强调,现有法律对传销行为的种类进行了规定,但未对具体判别的标准做出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不明晰的违规标准也会助长经营者的投机主义行为,建议应针对新形态的网路传销类型,规定传销行为的具体判别标准。

“此前一些曾因‘拉人头’发展下线而涉嫌网路传销被查处下架的App,有不少又通过‘改头换面’的方法,以另外一款App重新上架出现。”张韬觉得,这与现行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中对应用程序平台的审查义务要求不高有关。

“应在法律法规中注重加强应用程序平台的义务。”张韬强调,2022年1月发布的《管理规定》修订征询意见稿大大强化了应用程序平台的审查义务,要求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该构建完善管理和技术举措,及时发觉防范应用程序违规违法行为。可考虑将借助应用程序进行传销作为应用程序平台应该及时发觉防范的违规行为之一来进行指出。(本文由防骗大数据排版整理)

同时,应引导应用程序平台对采取类似“拉人头”营销模式的应用程序进行非常监督,在平台对其风险进行警示和标示,一旦发觉其营销“失控”演变为传销时,应该及时采取暂停服务、下架等处置举措,保存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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