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通过中介聘用兼职员工发票还是工资表?快来一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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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工作中多多少少会牵涉到劳务酬劳,究竟应当取得收据还是做薪资表?要不要缴纳缴纳个人所得税?快来一学习吧!

01

企业通过中介录用兼职职员

收据还是薪资表?

针对这儿的三方关系,我们要辨别“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这两种情形。

1、劳务派遣

又称人力派遣等,即劳务派遣单位按照用工单位还要,派遣符合用工单位条件的劳动者到用工单位工作。其最大的特征就是劳动关系与用工关系分离。

相应的处理方法如下:

2、劳务外包

也叫业务外包、劳务外包等,它是用人单位将部份岗位外包给劳务公司,并签署《人力资源服务协议》,用人单位无需管理劳动者。其最大的特征就是把人事管理的部份或全部工作外包给一个服务机构来完成。

相应的处理方法如下

02

企业直接录用兼职职员

收据还是薪资表?

企业直接与兼职人员签署协议,是不是应当取得收据呢?这儿我们还要分成两种状况来看:

情形一:

企业直接在人才市场找了一个程序员,帮助企业完成了一个小程序的建立,为期2个月,共支付酬金10000元。

在这些情形下,兼职人员按次取得酬金,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雇用)关系”,属于“劳务酬金所得”,所以企业必须取得该兼职人员代开的收据作为税后交纳的根据。

情形二:

企业直接在人才市场找了一个兼职财会,帮助企业每月进行帐目处理,每月支付酬金1000元。在这些情形下,兼职人员每月取得酬金,是不是每天都应当取得劳务费收据呢?

依据我们上面所说,假如双方属于“劳务(非雇用)关系”,则须要取得收据作为税后交纳收据,假如属于“劳动(雇用)关系”,则可以作为薪资薪资总额,以薪资表的方式列支。

我们再来看一下《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告》(劳社部发[2005]12号)中关于劳动关系的定义: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协议,但同时具有下述情形的,劳动关系创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拟定的各项劳动规章机制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酬劳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份。

通过这儿的规定,我们可以看见兼职,这儿兼职财会人员属于前面所规定的的三种情形,然而,这儿可以判断双方之间属于“劳动关系”,所以,这儿是可以用薪资表进行税后列支的。

03

取得个人代开的收据

还要交纳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依据《个人所得税缴纳报送管理方法(试行)》的公告(国家国税总署公告2018年第61号),文件中规定须要缴交义务人全员足额缴纳报送的所得共八项,不包括“经营所得”。也就是说,我们取得的个人代开的收据,假如属于“劳务酬劳”,则须要缴交缴纳契税,假如属于“经营所得”,则无缴交缴纳契税的义务。

这么怎样差别“劳务酬金”发票和“经营所得”发票呢?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定义:

在实务中,依照定义来精确分辨是存在一定难度的,因此在实务中,我们取得相应的收据的同时兼职,必须让纳税人提供相应的税赋完税证明:

在完税证明上,我们就能否清晰的看见国税机关在代开发票时,是否早已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以及以何税目缴交。

然而假如对方没有给我们提供相应的完税证明,这么我们也可以依据代开发票中的出票编码来判定该收据属于“劳务酬劳”还是“经营所得”。(PS:有些省市会直接在收据备注栏直接备注是否早已预缴契税,此方式愈加便捷)

04

当心!企业支付劳务酬劳

还要应对的7大弊端

来源:本文由税来税往整理公布,素材来源:地税大讲座、财务第一寝室、财务总监人、税务主管人。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如有不妥,请联系删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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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发票 劳动 劳务 报酬 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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