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返利”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是很常见商业行为

“购物返现”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是很常见一种商业行为。

店家在消费者消费过程中给以返现,以吸引消费者,提高消费粘度和忠诚度。一般的做法是,消费者在消费一定数目商品后成为卖家会员而荣获某些资格后,享受店家予以各类降价。

这些“购物返现”是否会成为传销活动或则传销犯罪,我们分别通过两个案例来给予剖析。

案例一:A店家以会员卡为载体推行会员制,规定消费者选购2000元数目商品并缴交100元手续费或则无订购商品行为但缴付300手续费后即可申请会员卡。在荣获会员资格后,消费者可以享受卖家提供的购物折扣、奖励和降价。其中,购物折扣,针对不同商品享受降价率不同;同时也有积分降价,比如消费1元记入1积分,满1000积分可附送价值100元的礼物或则赠券。

案例二: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开办电子购物平台,在购物平台添置了积分商城等栏目。顾客支付一定成本在购物平台上配售商品后来荣获了平台导购员的资格。后来要求发展3名1代代购,并间接发展12名2代导购就成为公司职员,并荣获每月1500元寿险保单,1000元的月薪和直接发展下线8%、间接发展下线10%的底薪。随后,每位层级发展4名层级会员后,可以升一级,并能荣获本部委业务底薪,同时荣获公司总业绩一定比列的分红。

这两个案例购物返利,从方式来看有相同之处,即通过订购商品或则收取学费以获取相应的资格,这点显然都满足了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出席者以减免学费或则订购商品、服务等方法荣获加入资格”。

在比较二者不同事物时,不应仅逗留在事务表面方式,更应当深挖其内核。三者都存在“购买商品”的诱因,然而传销犯罪的商品仅是作秀或则工具,没有真实商品。这么,判定是否具备真实商品成为关键,依照之前申领大量案例,经过小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给予辨别。

1.是否存在真实商品,而非某些虚拟商品;

2.商品价值与售价是否存在很大差别,是否货真价实;

3.商品是否真实踏入流通领域,是否实际交付给消费者;

4.店家是否有退货货模式等售后服务等;

5.经营中,店家是销售商品为目的还是以商品为工具,倒卖其赢利模式;

经过上述几个方面判别后,最终得出的推论是肯定的,我们初步可以排除店家是以销售商品为作秀,这点不满足民法规定的传销犯罪“以推销商品为名、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不构成传销犯罪。三者不仅“购买商品”有相同之处外,还都通过“购买商品”而获取一定的资格,这三者的资格只是有本质差别。

在案例一“购物返现”会员营销中,店家通过会员资格并且消费者在购物中享有降价,最大程度地满足消费者消费需求。而这些降价是店家以出售自身收益而增加消费者忠诚度和粘性,那样能使得卖家与消费者良性互动,扩大商品消费,以达到交易活动健康发展,有促使社会经济的发展。

传销活动的资格则不然,其资格是会员加入了传销组织,可以此发展下线人员,并从其发展的下线人员处荣获高额奖励或则返现。正如例二,顾客在荣获资格以后可以发展一代、二代导购,并以其直接发展,间接发展导购分别荣获8%及10%的底薪。

传销活动会员荣获降价和奖励来源不同案例一店家以出让自身收益奖励消费者,传销活动的降价或则奖励是,将后加入者收取学费奖励给先加入者。那样就须要不断有新的人员加入并缴交学费,在没有新人加入时,传销组织将垮台,其目的不是为了扩大消费,促使经营,而是通过高额的奖励制度,鼓励加入者大量发展人员,因而不断荣获违法利益。

部份“购物返现”会员制方式在发展过程中,为了荣获更大的市场,不仅提供实际商品返现推动市场此外,同时也推出订购虚拟积分,鼓励消费者积极发展下线,并予以消费者高额返现或则奖励,也或许发展成为传销犯罪。

如广东某甲生活公司借助太平洋直购官方网站,以举行电子商务为名,设计出虚拟本币PV为计量单位的不同等级消费积分返现的BMC电子商务方式,以高额收益为作秀,趁机宣传,要求参与人员以订购商品或则收取高额保证金作为加入资格,又以保证金退还和更大比列的返现为幌子继续发展下线人员,根据一定次序组成层级,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目作为返现根据,侵吞巨额保证金,严重搅乱社会经济秩序,而被认定为传销犯罪。

传销犯罪与“购物返现”会员机制不仅是否有真实商品,消费者荣获返现资格以及降价资金来源不同此外,前者经营方式中是否具备拉人头,层级,层级返现,以及侵吞别人赃物等内容分辨重要内容。

然而,我们在剖析某些行为方式是否构成传销犯罪,除了要看真实商品,还须要从层级购物返利,拉人头,侵吞别人赃物等内容综合权衡。

标签: 积分返利 电子商务 商业 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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